韩国医疗签证 C-3-3 与 G-1-10:谁能邀请你,要交什么
赴韩就医的签证分两种。C-3-3 与 G-1-10 差在哪、哪些医疗机构才有资格邀请、申请人要备齐哪些文件——全部引自韩国外交部与法务部官方资料。
韩国针对赴韩就医者签发两种停留资格:短期停留的医疗观光签证 C-3-3,以及法务部用于外国人患者的 G-1-10。本文仅引用韩国外交部驻外馆处的签证公告与法务部公开资料。官方资料没有写到的部分,本文会直接说明“所引资料未载明”,而不会自行补上。
去韩国看病要办哪一种签证?
短期疗程办 C-3-3 医疗观光签证,且必须由已向保健福祉部登记的外国人患者招揽机构出具邀请函才能申请。若预计停留 91 天以上,外交部的指引会改走 G-1 途径,法务部在外国人患者的分类上称为 G-1-10。
| C-3-3 | G-1 / G-1-10 | |
|---|---|---|
| 适用对象 | 为治疗或疗养入境的外国人患者,以及同行家属或看护 | 不符其他停留资格、预计停留 91 天以上者;公告明列包含“接受治疗者” |
| 是否需要邀请 | 需要。仅限已向保健福祉部登记的外国人患者招揽机构 | 所查阅的外交部页面未载明 |
| 目的证明文件 | 医院诊断书或医师意见书,并附韩国医疗机构的预约证明(含预估治疗金额) | 足以说明入境目的的资料,例如主治医师意见书 |
| 财力证明 | 证明可负担治疗费与停留费用 | 证明具备支付治疗费用的能力 |
| 健康保险 | 所引资料未载明 | G-1-10 持有人就该次治疗不得享有健康保险给付 |
哪些医疗机构才有资格邀请我?
只有向保健福祉部登记为外国人患者招揽机构的医疗机构。邀请函、招揽登记证、营业登记证明与预约证明这四份文件由医疗机构备齐。没有已登记机构的邀请,C-3-3 根本无从申请。
驻越南韩国大使馆公告的邀请方(医疗机构)应备文件为四项:
- 邀请函正本(须盖法人印鉴)
- 外国人招揽登记证(외국인 유치 등록증)
- 招揽机构的营业登记证明(近三个月内签发)
- 韩国境内医疗或疗养机构的治疗、疗养预约证明资料(含预估治疗金额)
驻新加坡韩国大使馆的英文版指引列出同样两份机构文件:医院的营业登记证明(사업자등록증명)与医疗观光招揽机构登记证(의료관광 유치기관 등록증),两者都须为近三个月内签发。
关键在于“有没有登记”。依《医疗海外进出法》第 6 条,招揽外国人患者的机构须向保健福祉部登记,而签证文件所依据的正是这项登记。
“医疗观光优秀招揽机构”是法务部在保健福祉部登记之上另外设立的指定制度。申请资格包括:已依《医疗海外进出法》第 6 条登记、开业满一年以上,且医疗观光(C-3-3、G-1-10)邀请实绩 50 件以上或外国人诊疗实绩 500 件以上。审查项目为非法停留率、邀请(诊疗)实绩与签证不许可率。
申请人自己要准备哪些文件?
分三类:身份、就医目的与财力。护照与复印件、申请书与照片、足以说明疗程的诊断书或医师意见书、负担治疗费与停留费用的证明,以及职业或身份证明文件。看护与同行家属各再加一份文件。
驻越南韩国大使馆公告的申请人应备文件如下:
- 护照及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须自申请日起尚有六个月以上)
- 签证申请书与照片一张(六个月内拍摄、白底、3.5cm × 4.5cm)
- 由境内外医疗或疗养机构签发、可说明治疗或疗养的医院诊断书或医师意见书等资料
- 可负担治疗费与停留费用的财力证明(存款余额证明与近三个月银行往来明细;若由韩国境内机构补助治疗费而受邀,可以相关证明文件替代)
- 身份证明文件:受雇者为劳动合同、企业负责人为营业登记证与法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学生为学生证或在学证明、退休者为退休相关文件
- 身份证复印件
- 看护:看护合同书(간병계약서)复印件
- 同行家属:家属关系证明文件
驻新加坡韩国大使馆的英文版清单结构相同,并要求看护提交证明与患者关系的英文家庭关系文件,以及患者护照复印件。
疗程超过 90 天怎么办?
停留 91 天以上不适用 C-3-3。依外交部指引,为治疗入境且预计停留 91 天以上者改走 G-1,须提交护照、照片、签证申请书、可说明入境目的的资料(例如主治医师意见书),以及支付治疗费用能力的证明。
程序上有一项差异值得留意,但条件在医疗机构而不在你身上。取得法务部优秀招揽机构指定的机构,可通过韩国签证门户网站申请电子签证,原则上自受理日起三日内签发。仅就电子签证申请而言,该指定还可免附财力证明文件,并将可受邀的看护范围由直系亲属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兄弟姐妹等。
获指定机构名单由法务部随公告一并公布。Areumii 不推荐特定医疗机构,本文亦不列出任何机构名称。但邀请方是否具备该项指定,会影响申请方式与所需天数,因此直接向医疗机构询问是合理的。
常见问题
- 做医美也需要办医疗签证吗?
- 就可查证的官方资料而言,C-3-3 的适用对象是为治疗或疗养入境的外国人患者,且须由已向保健福祉部登记的招揽机构邀请。至于各国籍是否适用免签入境,本文所引资料未载明,请务必到 HiKorea(hikorea.go.kr)查询你所持护照的规定。
- C-3-3 和 G-1-10 差在哪里?
- C-3-3 是短期停留的医疗观光资格。依外交部指引,停留 91 天以上者改走 G-1,法务部在外国人患者的分类上称为 G-1-10。与 C-3-3 不同的是,G-1-10 明文不得享有健康保险给付。
- 家人或看护可以一起去吗?
- 可以。驻越南韩国大使馆载明 C-3-3 的对象为外国人患者以及同行家属或看护(2 人)。看护须提交看护合同书复印件,同行家属须提交家属关系证明文件。
- 外国人患者可以用韩国健保吗?
- 持 G-1-10 不行。外交部指出,依《医疗海外进出法》第 2 条,G-1-10 持有人在韩国接受治疗或疗养时不得享有健康保险给付;若停留期间查实违反,将依《出入国管理法》第 89 条撤销签证或停留许可。
- 怎么确认一家医疗机构有资格邀请我?
- 请对方出示外国人招揽登记证(외국인 유치 등록증)与营业登记证明。这两份文件本来就是医疗机构要为你的签证档案备齐的,且都须为近三个月内签发。拿不出来的机构,就无法以 C-3-3 邀请你。
来源
- [의료관광(C-3-3) 사증 안내]-2025.1.2 업데이트 — 외교부 주베트남 대한민국 대사관 (大韩民国驻越南大使馆), 2025-01-02 (查阅日期 2026-08-22)
- C-3-3 Medical Tourism Visa — 외교부 주싱가포르 대한민국 대사관 (大韩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 (查阅日期 2026-08-22)
- 의료관광(G-1)비자 — 외교부 주오클랜드 대한민국 분관 (大韩民国驻奥克兰分馆), 2024-06-12 (查阅日期 2026-08-22)
- 건강보험 이용 외국인환자(G-1-10)에 대한 사증, 체류 심사 강화 알림 — 외교부 주캄보디아 대한민국 대사관 (大韩民国驻柬埔寨大使馆), 2019-03-21 (查阅日期 2026-08-22)
- 법무부, K-메디컬 글로벌화 가속! — 의료관광 우수 유치기관 90개 지정 — 법무부 출입국·외국인정책본부 (法务部 出入国·外国人政策本部), 2025-09-22 (查阅日期 202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