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醫療簽證 C-3-3 與 G-1-10:誰能邀請你,要交什麼
赴韓就醫的簽證分兩種。C-3-3 與 G-1-10 差在哪、哪些醫療機構才有資格邀請、申請人要備妥哪些文件——全部引自韓國外交部與法務部官方資料。
韓國針對赴韓就醫者核發兩種停留資格:短期停留的醫療觀光簽證 C-3-3,以及法務部用於外國人患者的 G-1-10。本文僅引用韓國外交部駐外館處的簽證公告與法務部公開資料。官方資料沒有寫到的部分,本文會直接說明「所引資料未載明」,而不會自行補上。
去韓國看病要辦哪一種簽證?
短期療程辦 C-3-3 醫療觀光簽證,且必須由已向保健福祉部登記的外國人患者招攬機構出具邀請函才能申請。若預計停留 91 天以上,外交部的指引會改走 G-1 途徑,法務部在外國人患者的分類上稱為 G-1-10。
| C-3-3 | G-1 / G-1-10 | |
|---|---|---|
| 適用對象 | 為治療或療養入境的外國人患者,以及同行家屬或看護 | 不符其他停留資格、預計停留 91 天以上者;公告明列包含「接受治療者」 |
| 是否需要邀請 | 需要。僅限已向保健福祉部登記的外國人患者招攬機構 | 所查閱的外交部頁面未載明 |
| 目的證明文件 | 醫院診斷書或醫師意見書,並附韓國院所的預約證明(含預估治療金額) | 足以說明入境目的的資料,例如主治醫師意見書 |
| 財力證明 | 證明可負擔治療費與停留費用 | 證明具備支付治療費用的能力 |
| 健康保險 | 所引資料未載明 | G-1-10 持有人就該次治療不得享有健康保險給付 |
哪些醫療機構才有資格邀請我?
只有向保健福祉部登記為外國人患者招攬機構的院所。邀請函、招攬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明與預約證明這四份文件由醫療機構備妥。沒有已登記機構的邀請,C-3-3 根本無從申請。
駐越南韓國大使館公告的邀請方(醫療機構)應備文件為四項:
- 邀請函正本(須蓋法人印鑑)
- 外國人招攬登記證(외국인 유치 등록증)
- 招攬機構的營業登記證明(近三個月內核發)
- 韓國境內醫療或療養機構的治療、療養預約證明資料(含預估治療金額)
駐新加坡韓國大使館的英文版指引列出同樣兩份機構文件:醫院的營業登記證明(사업자등록증명)與醫療觀光招攬機構登記證(의료관광 유치기관 등록증),兩者都須為近三個月內核發。
關鍵在於「有沒有登記」。依《醫療海外進出法》第 6 條,招攬外國人患者的機構須向保健福祉部登記,而簽證文件所依據的正是這項登記。
「醫療觀光優秀招攬機構」是法務部在保健福祉部登記之上另外設立的指定制度。申請資格包括:已依《醫療海外進出法》第 6 條登記、開業滿一年以上,且醫療觀光(C-3-3、G-1-10)邀請實績 50 件以上或外國人診療實績 500 件以上。審查項目為非法停留率、邀請(診療)實績與簽證不許可率。
申請人自己要準備哪些文件?
分三類:身分、就醫目的與財力。護照與影本、申請書與照片、足以說明療程的診斷書或醫師意見書、負擔治療費與停留費用的證明,以及職業或身分證明文件。看護與同行家屬各再加一份文件。
駐越南韓國大使館公告的申請人應備文件如下:
- 護照及影本(效期原則上須自申請日起尚餘六個月以上)
- 簽證申請書與照片一張(六個月內拍攝、白底、3.5cm × 4.5cm)
- 由境內外醫療或療養機構核發、可說明治療或療養的醫院診斷書或醫師意見書等資料
- 可負擔治療費與停留費用的財力證明(存款餘額證明與近三個月銀行往來明細;若由韓國境內機構補助治療費而受邀,可以相關證明文件替代)
- 身分證明文件:受雇者為勞動契約、企業負責人為營業登記證與法人所得稅納稅證明、學生為學生證或在學證明、退休者為退休相關文件
- 身分證影本
- 看護:看護契約書(간병계약서)影本
- 同行家屬:家屬關係證明文件
駐新加坡韓國大使館的英文版清單結構相同,並要求看護提交證明與患者關係的英文家庭關係文件,以及患者護照影本。
療程超過 90 天怎麼辦?
停留 91 天以上不適用 C-3-3。依外交部指引,為治療入境且預計停留 91 天以上者改走 G-1,須提交護照、照片、簽證申請書、可說明入境目的的資料(例如主治醫師意見書),以及支付治療費用能力的證明。
程序上有一項差異值得留意,但條件在醫療機構而不在你身上。取得法務部優秀招攬機構指定的機構,可透過韓國簽證入口網申請電子簽證,原則上自受理日起三日內核發。僅就電子簽證申請而言,該指定還可免附財力證明文件,並將可受邀的看護範圍由直系親屬擴大至四親等以內的兄弟姊妹等。
獲指定機構名單由法務部隨公告一併公布。Areumii 不推薦特定醫療機構,本文亦不列出任何機構名稱。但邀請方是否具備該項指定,會影響申請方式與所需天數,因此直接向醫療機構詢問是合理的。
常見問題
- 做醫美也需要辦醫療簽證嗎?
- 就可查證的官方資料而言,C-3-3 的適用對象是為治療或療養入境的外國人患者,且須由已向保健福祉部登記的招攬機構邀請。至於各國籍是否適用免簽入境,本文所引資料未載明,請務必到 HiKorea(hikorea.go.kr)查詢你所持護照的規定。
- C-3-3 和 G-1-10 差在哪裡?
- C-3-3 是短期停留的醫療觀光資格。依外交部指引,停留 91 天以上者改走 G-1,法務部在外國人患者的分類上稱為 G-1-10。與 C-3-3 不同的是,G-1-10 明文不得享有健康保險給付。
- 家人或看護可以一起去嗎?
- 可以。駐越南韓國大使館載明 C-3-3 的對象為外國人患者以及同行家屬或看護(2 人)。看護須提交看護契約書影本,同行家屬須提交家屬關係證明文件。
- 外國人患者可以用韓國健保嗎?
- 持 G-1-10 不行。外交部指出,依《醫療海外進出法》第 2 條,G-1-10 持有人在韓國接受治療或療養時不得享有健康保險給付;若停留期間查獲違反,將依《出入國管理法》第 89 條撤銷簽證或停留許可。
- 怎麼確認一家院所有資格邀請我?
- 請對方出示外國人招攬登記證(외국인 유치 등록증)與營業登記證明。這兩份文件本來就是院所要為你的簽證檔案備妥的,且都須為近三個月內核發。拿不出來的機構,就無法以 C-3-3 邀請你。
來源
- [의료관광(C-3-3) 사증 안내]-2025.1.2 업데이트 — 외교부 주베트남 대한민국 대사관 (大韓民國駐越南大使館), 2025-01-02 (查閱日期 2026-08-22)
- C-3-3 Medical Tourism Visa — 외교부 주싱가포르 대한민국 대사관 (大韓民國駐新加坡大使館) (查閱日期 2026-08-22)
- 의료관광(G-1)비자 — 외교부 주오클랜드 대한민국 분관 (大韓民國駐奧克蘭分館), 2024-06-12 (查閱日期 2026-08-22)
- 건강보험 이용 외국인환자(G-1-10)에 대한 사증, 체류 심사 강화 알림 — 외교부 주캄보디아 대한민국 대사관 (大韓民國駐柬埔寨大使館), 2019-03-21 (查閱日期 2026-08-22)
- 법무부, K-메디컬 글로벌화 가속! — 의료관광 우수 유치기관 90개 지정 — 법무부 출입국·외국인정책본부 (法務部 出入國·外國人政策本部), 2025-09-22 (查閱日期 2026-08-22)